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5〕37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案件实际,现将《成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附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方案》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员会工作方案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5〕37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案件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设置及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上级相关要求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8名。
主 任:王大鹏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委 员: 陈艳鹏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张羽扬 区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主任
丁文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 波 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刘 峰 社会发展局局长
张艳军 兴隆山镇镇长
徐洪权 东方广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春波 法律顾问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委员具体工作职责: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区维护社会稳定办公室负责协助仲裁办提供被仲裁人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土地纠纷人员走仲裁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仲裁庭场所,人员聘任等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相关土地测量;法律顾问负责提供仲裁案件的法律支持;镇(街)负责提供调解资料和基本情况信息。
(二)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仲裁办为常设机构,设在社会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峰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张立辉书记兼任,工作人员5名,所需人员从区社发局、信访、镇(街)相关工作人员中临时抽调和社会聘请。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仲裁庭设置: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仲裁庭开庭至少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速录)。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聘请兼职仲裁员3名,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区仲裁庭地点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
仲裁庭工作职责: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四)镇(街)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镇(街)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镇(街)分管领导兼任主任,信访维稳领导兼任副主任。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筹建阶段(2015年7月― 8月)
1、参观学习。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外地进行参观学习,并观摩一次以上仲裁活动。
2、制定方案。由社会发展局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和工作方法步骤。
3、召开筹备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布置筹备工作、审定仲裁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及机构设置等。
4、筹备仲裁委员大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参会人选名单,通知开会、撰写讲话稿和主持词等大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仲裁机构阶段(2015年9月― 10月)
1、召开仲裁委员大会,落实机构。
(1)建立仲裁委员会。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代表,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设立仲裁办。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会发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信访、社会发展局等其它部门抽调和社会聘请工作人员等。
(3)设立仲裁庭。购置办公桌椅、电脑、录像等相关设备,设立仲裁案件庭审场地。
2、选聘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3名作为区仲裁员。
3、开展仲裁员培训。由仲裁委员会牵头组织仲裁员采取走出去观摩和请进来方式开展培训。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 月)
1、试点仲裁运行。由各镇(街)推荐一个案例,由仲裁委员会选取一个比较有代表性、案情清楚、仲裁法律依据充分的仲裁案件,邀请上级业务部门、区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专家予以指导,进行立案审理。审理结案后,将此案件从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庭审、合议、裁决、执行等一系列资料整理归档,并作为今后仲裁委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标准。
2、对已列入长春经开区仲裁庭未裁的案件并转办的案件进行仲裁。
3、全面开展仲裁工作(2016年后开始)。
三、保障措施
(一)办公条件保障。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作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的管理机构,必须落实办公场所,完善办公条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工作人员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复杂的工作,必须保障人员到位。聘请仲裁员责任心要强,能及时到庭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保障有3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镇(街)要落实人员,充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对上报的仲裁案件必须经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并做出调解结案书后方可申请仲裁。
(三)经费保障。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进行,需做好办公室和仲裁庭的建设,前期建设经费由区财政落实,主要用于宣传、建立组织、人员培训、法律文本制作、仲裁员服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仲裁庭的建设。工作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包括仲裁员、调解员的办案补贴等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