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各类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关于各类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各类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管线工程规划有序、建设合理、管理规范、运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经开区行政区划区内。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类市政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
第三条 经开区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按照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及要求办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图2份;
2、申请报告1份,包含下列内容: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建设时间、是否属经开区投资的基础公建计划内容等。
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受理,核发管线规划设计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六条 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受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设计完成后持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管线工程设计图纸需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带状实测地形图(包含现状地下管线);需具有规定技术参数及设计说明。
第七条 区规划主管部门对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后的管线工程设计图纸予以规划许可。
需提供下列材料:
1、管线工程设计图纸(5份)及电子版(1份);
2、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线跟踪测量的合同书(1份);
3、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区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因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管线工程;
2、因管线老化、错位等在原管线位置进行维护维修,并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的管线工程。
第九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管线工程开槽后,区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验线。
第十条 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需要时区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需提供下列材料:
1、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图纸;
2、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3份)及电子版(1份);
3、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讯管线工程,需要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进行规划控制,采用共同通道。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本程序的,需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