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经技管[2008]291号
街道、镇,各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经
2008年
9月
20日
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 [2008]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开发区的南区(原有的九个行政村、后区划的杨家店村、黎明村、三道村)和北区(兴隆山镇所管辖的七个村)。按照长府发[2008]9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时将菜田划分为三类区位,伊通河以东、北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西、自由大路和吉林大路以南为一类区位;南区世纪大街以东、绕城高速公路以西、北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为二类区位;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为三类区位。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下:
旱田:两费补偿合计倍数为平均年产值的30倍,4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20倍,30万元/公顷。
水田:两费补偿合计倍数为平均年产值的25倍,5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9倍,19.8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6倍,35.20万元/公顷。
菜田:一类区位两费补偿合计倍数为平均年产值的19倍,95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9倍,4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50万元/公顷。
二类区位两费补偿合计倍数为平均年产值的19倍,76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9倍,36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40万元/公顷。
三类区位两费补偿合计倍数为平均年产值的19倍,66.5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9倍,3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35.00万元/公顷。
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两费合计为平均年产值的18倍,27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9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2倍,18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为旱田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万元/公顷,无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拨付方式如下: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统一发放和管理,土地补偿费为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发放到被征地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青苗和地上物的补偿费 青苗和地上物的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其标准如下:
(一)青苗费
1、菜田:一类区位5.00元/?O ;二类区位4.00元/?O ;三类区位3.50元/?O。
2、水田:2.20元/?O。
3、旱田 1.50元/?O。
4、温室 15.00元/?O。
5、大棚 10.00元/?O。
6、拱棚 6.00元/?O。
(二)温室、大棚、温室作业房、拱棚、树木以及道路、电、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大型机井,均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手压井300元/眼 电机井 500元/眼 砖砌围墙50元/m。
四、有关规定
(一)征收温室、大棚、拱棚等用地比照邻近菜田标准给予补偿。建造温室、大棚、拱棚等农业设施的要按照开发区的规划进行。建造温室、大棚应符合下例条件(1)温室:长度在
50米
以上,室内宽度在
6米
以上,高度
3米
以上,温室间距在
7.5米
以上,东西走向,有工作间,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墙壁有防寒设备,棚内具有小水井和浇灌设备,土质肥沃,一年四季可连续生产的。(2)大棚:长度在
50米
以上,宽度
10米
以上,高度
3米
以上,棚?g距达到
1 米
以上,南北走向,有棚模、棚被等防寒设施,棚内有小水井和浇灌设备,每年4月至10月可连续生产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建造温室、大棚、拱棚农业设施的,建造者须经所在地的村委会、办事处或兴隆山镇政府同意,并由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执法局、规划局签署意见后,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没有签署备案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在土地征收前,开发区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温室、大棚、作业房等其它设施的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当年的青苗费。土地征收时地上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五、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果
2008年
4月
14日
之前已与村民委员会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签订完《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各项补偿费用不予调整;自
2008年
4月
14日
至本办法公布期间发生的征地安置补偿,各项补偿费用遵照从高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