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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08-236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开区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08]171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08-236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开区 成文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经技管[2008]171 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长经技管[2008]171

 

机关各部门、两街一镇、各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各机构: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2008613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八年六月二十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

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撤制村集体资产量化实行股份制形式,促进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不断深入,现提出《指导意见》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

(一)撤制村集体资产量化后,积极推进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要求,通过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三)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撤制村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二、关于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程序

(四)股权设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企业可设个人股和现金股。个人股是集体资产量化后,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现金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投入现金的股份。

(五)股权界定。股权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股权证书要加盖企业公章及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名章),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依法选举的董事会要制定股权内部转让管理办法。

(七)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利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5人,监事会成员人数由企业股东大会(代表会议)决定。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除董事长以外其他董事为兼职,总经理可以由董事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要懂政策、讲原则、懂经营、会管理,为群众服务。第一次股东大会由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召集,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名,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八)资产运营。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股东收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结构。

(九)财务会计制度和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要确保收益分配到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三、关于股份制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股份制企业章程,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企业章程修订程序;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

(十二)撤制村集体资产量化后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根据我区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际情况,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一个成长期、成熟期。现阶段,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对股份制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关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十三)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利益,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经营者薪酬管理制度和科学规范的业绩考核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年度基本薪酬(以下简称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组成。基薪按企业经营规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人才市场价位确定;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由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领导人现有工资水平等确定。董事长基薪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五倍。

(十五)股份制企业考核指标的确定、考核结果的确认、薪酬分配及支付方式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交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制的工作要求

(十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撤制村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是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一环。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推进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领导,把其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在时间上抓紧安排,在人力上妥善配置,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改制快速、平稳、有序地进行。

(十七)把握政策,规范操作。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对照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在改革中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未得到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认可的改革方案不得强行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结束后,依法产生的董事会行使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及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力。

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自行撤消,公章由街道办事处收回作废。

(十八)结合实际,分类指导。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补充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指导监督,帮助撤制村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