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资金
申请、使用和拨付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两街一镇、直属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资金申请、使用和拨付程序暂行规定》已于 2007年 2月 3日 经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资金申请、使用和拨付程序暂行规定》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 年2 月28 日 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资金
申请、使用和拨付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对全区(含南区和北区)土地收储资金的申请、使用和拨付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资金申请
本规定所称土地收储资金,是指由财政拨入土地收储中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资金。
全区请拨征地、收购补偿、拆迁和报件费等土地收储资金费用,要符合土地储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南、北区征地、收购和拆迁等补偿测算数,填报资金申请单,经收储中心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和管委会主管主任签字后,上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以此作为拨款依据,将资金拨付到收储中心帐户。
二、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
1、报件费(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发生的相关税费)
全区支付报件费时,依据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费用单》,经收储中心审核员、审核科长、收储中心主任、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管委会主管主任在资金拨付签批单上签字后,再由收储中心报账员报结算中心审核(主要审核签字手续是否齐备,支付项目和金额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支付。南区、北区发生的报件费用统一由收储中心帐户直接支付给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国家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
南区、北区支付征地补偿费时,需由征地部门向收储中心报送一式两份的原件征地合同(协议),经收储中心审核无误后,以确定的征地补偿合同(协议)数作为付款依据。支付时需由收储中心审核员、审核科长、收储中心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管委会主管主任在资金拨付签批单上签字后,再由收储中心报账员报结算中心审核支付,其中:(1)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南区直接拨付到街道办事处土地补偿费专户,北区直接拨付到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物补偿款,南区直接拨付给村委会,北区直接拨付到兴隆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3、民宅拆迁补偿费(含民宅办工企拆迁补偿)
南区、北区支付民宅拆迁补偿费时,需由拆迁部门向收储中心报送一式两份的原件拆迁合同(协议),经收储中心审核无误后,以确定的拆迁合同(协议)数作为付款依据。支付时需由收储中心审核员、审核科长、收储中心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管委会主管主任在资金拨付签批单上签字后,再由收储中心报账员报结算中心审核支付。民宅拆迁补偿款支付,直接委托银行,依据协议数量采用批量打储蓄卡,一次性发放(储蓄卡由收储中心在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前提下,交由南、北区拆迁办公室统一委托并监督拆迁实施单位发放给被动迁人)。
4、企业拆迁和收购补偿款
南、北区动迁企业时,对收储项目和集体土地上企业实施动迁的,采用拆迁补偿协议方式进行;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出让的,由收储中心采用收购补偿合同方式进行。企业拆迁款和收购补偿款支付时,依据合同(协议),经收储中心审核无误后,履行相关拨款手续后直接拨付到补偿单位帐户,如被补偿企业已废业销户的,不能以转账方式对其进行补偿的,被补偿企业须提供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书须证明以下事项:(1)该企业已注销废业,(2)该企业在银行已销户,(3)企业所有出资人(股东)共同签字同意的将补偿款转入指定的银行帐户或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共同指定的出资人,并对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具备上述条件,方可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
5、资金拨付时限
报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拨付时间从其相关《合同》或《协议》交付到收储中心(经审查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工企补偿按协议约定拨款时间执行)拨付完毕,如确属资金紧缺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延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资金监督与管理
土地收储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土地收储中心要对合同(协议)严格审核,并依据审定的合同(协议)补偿款和收储资金拨付程序,报送结算中心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土地收储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土地收储资金进行的监督指导工作。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