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坚持以全力打造透明、法制、服务政府机关为目标,及时规范开展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报告共包含六部分,分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报告所列数据截止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电子版可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ngzhuling.gov.cn/)浏览并下载,如对报告有疑问,请与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联系(单位地址:公主岭市岭西二路6号,邮编136100,联系方式0434-6214517,邮箱45170000@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策解读和平台建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机制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领导保证。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采用、发布的政务信息文稿,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要求进行的。局领导班子坚持信息公开的原则,每个政府信息产生时按照领导分工均由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批后,明确信息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说明具体理由后进行处理。
(二)强化学习体制,加强制度建设
1.组织机关干部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不断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制定了公主岭农业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目录,并依据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及保密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三)明确处理时限,规范公开流程
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限,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及时更新。不断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做好岗位人员培训,精通信息公开业务。
(四)深入推进“五公开”,依法公开权责清单
1.把政务公开作为农业部门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入推进“五公开”。在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时,应列明相关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确保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做好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推进“双随机、已公开”信息公开。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工作,保证权责清单规范、准确、完整、合法,并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同步公开,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本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了本部门行政处罚结果。
3.抓好“只跑一次”事项信息公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只跑一次”改革贯穿到行政审批各环节。对企业和群众到农业部门办事事项目录进行再比对、再确认,全面梳理公布“只跑一次”清单、指南,并进一步建立健全事项和办事清单、指南标准化动态调整机制。
(五)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重点领域信息。
1.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按时全面公开本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
2.做好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做好规划许可结果公开、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充分造成的公众越过本部门向上级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问题。
3.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六)围绕重点工作,主动公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息。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加大了惠农政策的公开力度,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赤眼蜂防治玉米螟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耕地轮作制度试点方案等。深入解读了农业相关补贴政策,如玉米生产者补贴、大豆种植补贴、棚膜建设补贴标准等。通过召开会议、新闻媒体宣传、农业站工作人员讲解等方式解读,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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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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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1 |
第二十条 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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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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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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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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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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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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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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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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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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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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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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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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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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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8 |
0 |
0 |
0 |
0 |
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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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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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8 |
0 |
0 |
0 |
0 |
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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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况,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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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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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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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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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容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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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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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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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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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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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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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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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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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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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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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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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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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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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8 |
0 |
0 |
0 |
0 |
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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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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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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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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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制度机制建设、提升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增强公开实效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距离全面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求,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个别科室对政务公开工作认知度还不够高;二是公开的形式及质量仍有提高空间。
改进措施有一是继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二是完善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不断自查、自纠、自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