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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局机关和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是指区卫生健康局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能以各种载体反映、传递和存储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区卫生健康局公开的信息;
  (三)指导、督促各科室、各基层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落实信息公开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五)组织编制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事项应主动公开:
  (一)二道区卫生健康局领导分工、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二)二道区卫生健康局制发的非涉密文件;
  (三)二道区卫生健康系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示;
  (四)二道区卫生健康局的会议、宣传活动、工作督导等工作信息(新闻通稿);
  (五)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进行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承办科室初审、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审核、经局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ccerdao.gov.cn/)发布。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按照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承办科室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提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领导核签后,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备案。
  第九条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第十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各承办科室应注明 “信息公开形式”,并由分管领导核签。经承办科室校对无误后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二道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信函、当面申请、网上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
  (二)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