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501383002XB/2023-44336 |
分 类: | 财政预决算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09日 |
标 题: | 2022年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本级) 部门预算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5日 |
索引号: | 1122010501383002XB/2023-44336 | 分 类: | 财政预决算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09日 |
标 题: | 2022年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本级) 部门预算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05日 |
2022年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本级)
部门预算
一、主要职能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一、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二、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三、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四、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情况
五、202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
六、2022年部门收支总表情况
七、2022年部门收入总表情况
八、2022年部门支出总表情况
九、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
2022年度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本级)
部门预算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文物和旅游政策措施和法规规章。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策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
(六)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全区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区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四)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负责制定区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运动员队伍建设;组织参加体育赛事,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管理全区体育竞赛活动。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上级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七)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的体育教育、科研工作,指导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体育工作。
(十八)负责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十九)负责完成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广播电视的相关工作。
(二十)加强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体育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做好党员培养、考核和发展工作,及时组织党员开展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活动;负责党组织重要会议、重大决策讨论的记录与保密工作;负责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全局软环境工作、政行风工作;负责信息综合及宣传工作;负责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接协调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办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文书档案、财务、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复;负责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印章管理、网站建设与维护、史志编撰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以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负责全区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区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全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工作,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体校和各单项协会工作,组织全区各类大型体育比赛;指导协调体育训练、运动员队伍建设;发展体育事业,培养体育干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少数民族及伤残人员的体育工作;负责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负责我区文化市场、旅游行业和体育设施设备场馆的日常安全监管;按照省、市、区要求,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属地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旅游行业和体育设施设备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监管;指导街道(乡镇)做好文物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管;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落实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文化科(旅游科)。
负责拟订我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开展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促进文化及文化产业、旅游及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推进全域旅游,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抓好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及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的保护、传承等工作;负责完成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广播电视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和依法规范。
三、预算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单位,共计1个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人员构成情况
一、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说明
2022年财政拨款373.74万元,纳入政府性基金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合计373.74万元.
2022年财政预算支出373.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4.08万元,项目支出209.66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说明
行政运行164.08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9.6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1.工资福利支出123.64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36.98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46万元
共计基本支出164.08万元。
四、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同比下降100%。
其中1、公务用车费0万元,同比下降100%。
下降原因主要是:因公车正在进行上缴手续,2022年没有预算。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
2022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部门收支表说明
2022年总收入373.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73.74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入)。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73.74万元。
七、部门收入总表情况
2022总收入373.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73.74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入)。
八、部门支出总表情况
按功能分类:行政运行164.08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9.66万元。
科目分类:基本支出164.08万元,项目支出209.66万元。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2年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36.98万元,其中办公费3.85万元,差旅费0.5万元。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0万元。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2年长春市二道区文化和旅游局共有车辆1辆。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中为预计数)。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中为预计数)。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科目代码2210201):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二、提租补贴(科目代码2210202):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 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 元。
十三、购房补贴(科目代码2210203):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的规定,从1998 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 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 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四、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