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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长春市二道区审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道区审计局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二道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二道区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计业务工作; 
  4.其他。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二道区审计局信息网站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政务公开中《目录》。
  (三)公开时限。 
  凡属于二道区审计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有特殊规定期限外,均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二、二道区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二道区审计局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二道区审计局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道区审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二道区审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当面等方式提出。申请包括下述要件:申请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方便填写上述要件,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向二道区审计局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申请信息的内容事先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向二道区审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1.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指南》附件中下载《申请表》,填好后通过电子邮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发送至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信箱657585541@qq.com。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二道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提出申请。 
  (三)受理机构。 
  二道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审计局综合科。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邮政编码:130031。
  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联系电话(传真):0431-84643395。电子邮箱:657585541@qq.com。 
  (四)申请处理。 
  1.初步审查。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二道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更改、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2.正式受理。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二道区审计局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时,不收取相关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问题的,可向本局投诉,投诉电话:0431-84643395。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