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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