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和“双公示”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公开,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具体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应当对社会公示公开的事项:
(一)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二)具体案件行政处罚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
(三)具体案件处罚标准情况;
(四)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五)实施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四、公示、公开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板。公示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标准、服务承诺等。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五、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六、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