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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二道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级政府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长春”(http://zwgk.changchun.gov.cn/gkz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级政府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媒体公开、规划展览馆展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公示(告)和行政审批窗口查阅等形式。
  行政审批窗口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A区2楼大厅),联系电话:0431-88779230。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13:30—16:00)。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办公地点为二道区乐群街2887号1楼信访接待室。受理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8076705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发送至0431-80767050。
  3.网上在线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系统在线注册申请,填写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并提交。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一并上传。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地址:http://221.8.13.155:8096/apply/sqgk/applyform_add.html?depname=%E5%B8%82%E8%A7%84%E5%88%92%E5%92%8C%E8%87%AA%E7%84%B6%E8%B5%84%E6%BA%90%E5%B1%80。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档案查询、调阅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不接受互联网、信函、传真申请。
  5.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六)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七)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八)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431—88779318
  地址: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