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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远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二道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定《二道区远达街道信息公开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本级政府机关主动公开范围。本级政府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级政府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也可以便民查询点查阅,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13:30—16:00)。


(三)公开时限


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政府机关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政府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远达街道办事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监督指导协调机构为二道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远达街道办事处办公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新开大街277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咨询电话:0431-81863886。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电子版填写。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政府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二道区政务公开办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向区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二道区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网上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申请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区政府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开指南未详尽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431-89177997。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咨询电话:0431-89177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