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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德惠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德惠市政府网站(http://www.dehui.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德惠市政府网站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德惠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办公地址:德惠市德九公路与德顺街交汇处。 

  办公时间:春夏季: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秋冬季: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431—81184006 

  邮政编码:130300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德惠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能够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德惠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依申请公开平台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业务进行咨询。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或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监督电话:0431-8118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