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
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通知
德府发[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优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持地价的现势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问题的通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对2006年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和出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内涵的界定
1.基准地价概念
基准地价是指德惠市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市区、建制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土地,在以现状利用为主的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它是在设定估价基准日、设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使用年期条件下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2.基准地价内涵设定
本轮德惠市更新评估的基准地价是评估基准日2008年1月1日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在现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地类按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划分,各类用地的使用年期均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3.基准地价内涵设定的具体条件
(1)评估基准日
依据《关于印发<全省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07]26号)要求,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水平
根据各土地级别内同一用途现状平均开发程度或2/3以上面积已达到的土地开发条件,设定德惠市城镇规划建成区及各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平均容积率
本轮基准地价更新确定的各类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6,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0.5。
二、准确把握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商业、金融保险、餐饮旅馆业、其他商服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商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工业、采矿、仓储、公共基础设施、瞻仰景观休闲、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体、医疗卫生、慈善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分摊的居住用地、公寓用地等建设用地参照居住用地确定基准地价。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按地下规划建筑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地下一层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同类用途基准地价的50%确定,地下二层按30%确定。
三、本次公布的出让金标准是指政府的土地纯收益。宗地出让时,应在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经依法批准利用原自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和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按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工业用地设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不设最高价。工业用地的净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依据《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参照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工业用地毛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工业用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均价的70%确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己规定的最低限价。
五、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德惠市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是确定租金的依据,其适应范围主要是:(一)原划拨的所有经营性用地;(二)临时性经营性用地;(三)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四)其它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适宜租赁的土地,上述范围不含新建及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六、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公布的城乡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