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2019年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区环保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工作人员及收费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事项,附表共八个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1855号;邮编:130012;电话:0431-85109032;传真:0431-85109032;电子邮箱:cyfj85109032@163.com。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实现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2019年,生态环保分局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整合力度,紧紧围绕政务信息工作中的关键环节,突出重点,不断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时间,确保按时、限时公开,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1.积极研究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务公开文件和会议精神,始终把政务公开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摆上重要日程,统筹安排,认真部署,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2.规范公开内容。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办事环节,规范运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加大对大事、要事、急事、难事公开的力度,真正做到“群众关注什么,就最大限度地公开什么”,进一步加大了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监督机制的工作力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的落实。
3.规范政务公开程序。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政务公开投诉管理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4.强化政务公开考核。认真梳理了2019年以来有关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环境审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宣传等内容,规范重点公开事项、岗位职责、服务承诺、监督渠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化、程序化公开推进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2条,包括两方面内容:1.政务动态2.环境监察。
(二)公开形式
“长春朝阳”门户网站生态分局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政务动态、通知公告、政务公开、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环境审批、环境宣传、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子栏目,市民可以通过上述栏目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9年环保分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其他形式申请0件。
(二)申请处理情况
2019年共受理0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9年共受理0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9年,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0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9年我局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生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足,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采取以下举措加以改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把政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死角和漏洞;不断加强环境监督检查,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注重发挥部门作用,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方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同时,努力做到公开方式的灵活多样。本着规范、实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政务公开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网站、会议、图板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3.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围绕中心工作,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广大群众深入宣传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中的透明度,从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办事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
八、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9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42 |
(二)公开的内容 |
|
|
1.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2.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3.政务动态类(包括会议活动、重要工作等)信息数 |
条 |
100 |
4.通知公告类信息数 |
条 |
0 |
5.政务公开类信息数 |
条 |
0 |
6.规划计划类信息数 |
条 |
0 |
7.政策法规类信息数 |
条 |
0 |
8.环境审批类信息数 |
条 |
0 |
9.环境宣传类信息数 |
条 |
0 |
10.环境监察类信息数 |
条 |
42 |
11.环境监测类信息数 |
条 |
0 |
12.其他类信息数 |
条 |
0 |
|
|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在信息公开专栏或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4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九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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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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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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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