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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朝阳区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长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 

  办公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3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冬令时: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30 

  联系电话:0431-80781606 

  传真号码:0431-80781606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指南》规定,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办公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3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冬令时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30 

  联系电话:0431-80781606 

  传真号码:0431-80781606 http://zwgk.changchun.gov.cn/cy/qzfzcbm/cyqsfj/zfxxgkzn/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朝阳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机构为朝阳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朝阳区建设街137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冬令时: 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30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人可下载或到本局领取《朝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在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本局提交。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四)申请的受理 

  本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