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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朝阳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朝阳区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http://www.ccchaoyang.gov.cn/)信息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1)信息分类

当前区农业农村局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由“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及分工、法规文件、政策解读、政务信息、计划总结、建议提案”等内容。

2)编排体系

朝阳区农业农村局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标题是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在区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13301600)。

)公开时限

区农业农村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农业农村局信息主动公开咨询电话:0431-85109007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朝阳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

(二)受理机构

涉及区农业农村局本级政府信息的,应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公开受理机构:朝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前进大街1855号朝阳区政府803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联系电话:0431-85109007;传真号码:0431-85109047;邮政编码:130012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朝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也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政府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朝阳区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网上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申请表》格式如下:

 

  (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复制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区政府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85109007。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咨询电话:8130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