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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

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
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吉林省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吉政办发〔2018〕56号),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水环境问题及原因分析

  “十三五”期间,国家和省在我市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双阳河、卡岔河5条河流,设置了9个考核断面,分别是松花江镇江口、松花江村,饮马河长吉高速饮马河大桥、刘珍屯、靠山南楼,伊通河新立城大坝、靠山大桥,双阳河砖瓦窑桥,卡岔河龙家亮子断面。

  (一)主要水环境问题

  2018年,饮马河刘珍屯、靠山南楼,伊通河靠山大桥,双阳河砖瓦窑桥,卡岔河龙家亮子5个断面水质为劣五类,未达到考核要求。

  (二)原因分析

  1. 建成区内仍存在污水直排现象,导致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污染。个别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管网覆盖率、污水收集率还不高;部分污水处理厂建设或提标改造工程陆续实施,污水处理能力相对有限。

  2. 流域内普遍存在农田面源污染。长春市是全国粮食主产区,农业种植面积大,农药化肥使用量较大,导致农田面源污染负荷高,影响水质。

  3. 存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工作已全面完成,但非规模化养殖仍存在入河污染。

  4. 河道生态系统脆弱、自净能力较差。由于上游无法及时补充河道所需生态基流,导致河道水动力较差,自净能力也相应削减;存在河道底泥污染。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断面达标为底线,倒逼整改措施和工程建设任务,“保好水、治差水”,实现全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达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面达到国家及省考核要求。

  1. 松花江镇江口、松花江村,饮马河长吉高速饮马河大桥、新立城大坝水质达到三类。

  2. 2019年底,长春市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卡岔河龙家亮子断面水质达到三类,双阳河砖瓦窑桥断面水质达到四类,饮马河刘珍屯断面水质达到五类,饮马河靠山南楼断面水质氨氮≤3毫克/升,其它指标达到五类;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氨氮≤5毫克/升、其它指标达到五类。2020年,饮马河靠山南楼断面水质达到五类,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氨氮≤4毫克/升、其它指标达到五类。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1. 提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及标准。2019年底前,重点完成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流域内,9座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出水稳定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水务集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2. 加快城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劣五类水体所在流域内重点建制镇、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乡镇,2019年底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2020年底前,乡镇生活污水基本得到有效治理。长春市城区重点推进5座污水处理厂建设,乡镇重点推进20座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水务集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城镇污水收集。2019年底前,完成污水收集系统排查工作,重点完成市政污水管网及用户接入情况、工业废水纳管情况排查整治。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处理,加快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所截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达标排放。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流域要加快城镇配套管网建设,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日常养护,着力解决污水管网渗漏、破损、错接、混接等突出问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区域和建设期间污水无法处理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临时处理设施。(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推进尾水深度处理。结合河道生态补水需求,在榆树富田污水处理厂等有条件地区建设尾水湿地工程,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市水利局、水务集团、市伊通河管理委员会、市建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1. 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落实《长春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长府办发〔2018〕76号),持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实现城市“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市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长效管理相关工作)

  2.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城镇新建区管网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制。老旧城区管网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城区,应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2019年完成伊通河流域续建9座合流制溢流调蓄池及新建4座合流制溢流调蓄池工程;截流与调蓄的合流制污水,有条件的要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采用扩建污水处理厂规模或新建溢流污染应急处理等设施,减少污水处理厂溢流口的溢流次数,减低污染负荷。(市建委、水务集团、市环保局、市伊通河管委会、市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2019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流域沿岸入河排污口排查,逐个登记建档并挂牌公示。按照拆除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伊通河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开展河道清理。每年冬春两季,集中开展清河行动。清理河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病死畜禽、畜禽粪便等,建立河道常态化保洁机制。2019年5月底前,完成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整治乱占、乱采、乱建、乱堆。(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对断面水质有严重影响的支流和干流河段,开展底泥污染影响评估,科学清淤。(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1. 严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从严控制耗水量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对水环境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2019年底前,完成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严控重点行业污染排放负荷。根据劣五类水体水质改善需求,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市发改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工业用水不得批准新增取用水资源。(市水利局牵头)

  3. 严格重点污染企业监管。对玉米深加工、化工、纺织印染、屠宰、钢铁、啤酒制造、制浆造纸等污染负荷大的行业,综合采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污许可、环保税收、损害赔偿等措施,加大清洁化改造力度,减少污染排放。对存在严重涉水环境问题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关停。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4. 严格工业集聚区污染监管。全面排查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入驻和废水排放情况,建立排污企业档案台账,强化对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的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监督执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等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省级以下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要求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建设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四)治理农业农村污染

  1.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劣五类水体所在区域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农药化肥施用量负增长。(市农委牵头)

  2. 加快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坚决防范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复建、复养。(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到2020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9年,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完成上述目标。(市畜牧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劣五类水体所在流域农村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转运、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入河量。(市畜牧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理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沿河乡镇、村屯垃圾全收集、全处理。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于2019年底前,完成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工作。(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着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积极探索生态治理措施,因地制宜、多种途径解决农村生活污水问题。(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卫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复河湖水生态系统

  1. 保护水生态空间。落实水生态空间要求,禁止违法乱占河湖岸线水域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蓝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9年底前退出。(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修复河道生态系统。在饮马河、伊通河、卡岔河等河流划定河道管理和生态保护带范围,建设河坝绿植带;2019年4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河坝绿植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饮马河和伊通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耕地土地流转工作,2019年4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19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土地流转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土地流转工作。

  采用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在污染较重河流沿线建设人工湿地,净化降低污染负荷。(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国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1. 科学确定纳污能力。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水域纳污能力、入河排污口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协调机制,以水环境质量改善倒逼排污行为的规范管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保证生态用水需求。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项目取水时,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加强对流域上下游水资源的综合调度,保证河道基本生态基流。完善伊通河、饮马河生态补水方案,统筹现有水利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和蓄水情况,合理安排石头口门、新立城、双阳水库等水库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重点保障枯水期饮马河、伊通河基本生态用水,切实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市水利局牵头)

  3. 抓好节水工作。执行《吉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市水利局牵头)

  严格落实《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和《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推动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公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地区“旱改水”。(市农委、市水利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改造新建供水管网,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到2020年,长春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公用局、水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水循环利用。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科学确定用水方案,实现生产与用户对接。新建工业区、开发区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统一规划和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建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伊通河管委会、水务集团等部门参与)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方案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项目投资估算

  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流域断面水体治理和提升水质工程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程、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等共4大类,12小类,199项工程,工程总投资估算95.42亿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其中,靠山南楼断面工程总投资估算0.056亿元,刘珍屯断面工程总投资估算19.49亿元,砖瓦窑桥断面工程总投资估算8.466亿元,靠山大桥断面工程总投资估算57.30亿元,龙家亮子断面工程总投资估算2.38亿元;长吉高速饮马河大桥断面工程总投资估算6.73亿元,新立城大坝断面工程总投资估算1亿元。

  (二)方案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各流域水污染治理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及削减能力,对比水环境容量和实际入河量;根据水质模型公式预测采取工程措施后水质浓度,依据计算表明,方案提出的措施较为合理,考核断面入河污染负荷小于水环境容量,且预测水质可满足考核要求,项目可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定期调度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落实情况。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地表水出入境断面水质监测考核结果。(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2. 市级河长定期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汇报,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等相邻地区治水的协调联动、联防联控。(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

  3.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提升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对照省市方案中的六项治理任务,以及市级方案中的水质目标、治污项目清单,科学制定更为详细的本辖区断面达标实施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4. 强化监督指导,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投入机制

  1. 建立完善市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市环保局牵头)

  2. 提供积极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土地保障政策,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及时落地。(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通过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确保治污工程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转。(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4. 鼓励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进行“打包”,选择专业的环保企业投资建设及运营,强化规模效应,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直有关单位参与)

  (三)严格监督检查

  1. 开展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市级专项督察,全面整治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市环保督察整改办牵头)

  2. 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行“驻厂式”监察,确保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3. 对逾期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造任务的、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行政区,实行区域限批。(市环保局牵头)

  (四)严肃考核问责

  1. 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参与)

  2. 对推进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地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市环保督察整改办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