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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教育区教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朝阳区教育区教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区教育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规违法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四、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区教育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
    五、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本区教育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六、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3.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
    4.交办公室存档。
    七、各科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八、各科室对所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由办公室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区教育局办公室提出依申请公开,区教育局办公室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