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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长春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部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长春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主要内容包括: 1.概况信息;2.政策法规;3.规划计划;4.报告讲话; 5.政务信息等。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可以在朝阳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http://chaoyang.changchun.gov.cn/zwgk/zfxxgkzl/)和长春朝阳区残联查阅,查阅地址:前进大街1855号,查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8:00,联系方式:0431-85109270。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负责信息公开部门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由长春市朝阳区残联办公室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对于受理的申请,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将按《规定》的要求,尽快作出答复。 

  办公地址: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    邮编:130012 

  咨询电话:0431-85109270  申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16:00(节假日除外)。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1.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 

  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为便于本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申请的信息,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应简要准确,按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正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有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会或所属各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残联办公室  

  监督电话:0431-85109270  

  地    址: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    邮    编:13001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