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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朝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cchaoyang.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街道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街道主动公开范围。街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4.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5.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本街道信息编排分街道职能、建设发展、改善民生、应急管理、政务动态、人事任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共7类23项政府信息。每条信息均由索引码、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等要素构成,具体内容详见《长春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主要采取网上公开(http://zwgk.changchun.gov.cn/cy/jdbsc/cyqzqjdbsc/zfxxgkzn/)、街道信息查阅点公开等形式。查阅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13:30—17:0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13:00—16:30)。地址:建和街159号。

(四)公开时限。

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受理机构为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为朝阳区建和街15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159号,邮政编码:1300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朝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政府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朝阳区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请咨询。网上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可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

本街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街道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已制定出台,按规定标准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431-88926138。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咨询电话:0431-8892613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被申请单位名称XXX人民政府或XXX厅、局)

 

 

公民

姓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尽量详细,如制作政府信息的单位名称、标题、文号、年份、正文关键字、主要内容等)

 

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

□纸质   □光盘   □磁盘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请直接提出需求

所需信息的用途

(尽量详细,写不下可另附页)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

获取信息的方式

 传真        □邮寄 

 自行领取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