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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强化相关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全面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畅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是做好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纲领指南。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单位自身工作职能,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协调机制,不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要细致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形式和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监督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面对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查漏补缺,做到法定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各地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实体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政务信息查询、网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公共服务,不断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发货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按标准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条例》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具体规定,对申请公开的办理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规定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完善相关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要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的7种情形,并参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10种程序处理文书和19种实体处理文书的样本(见附件2),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规范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合法规范、准确严谨。

四、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平台,也是加强重点政府信息管理的管理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依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并按照《条例》第八条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找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定位,在原有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标准,不断充实专栏中的内容,完善平台建设,以专门性内容的发布和管理,使其成为社会公众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更便捷、更及时的权威渠道,全力为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五、抓好政府信息资源的全链条管理

  政府信息是政府履职行为的客观记载,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全链条管理,加快互联互通。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从制作、获取、处理、保存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的规范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降低政府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新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分类、登记,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历史上形成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全面梳理、准确筛选,对有效的、实用的,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要及时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补录公开对应信息。各地、各部门要与各级国家档案馆进行对接,抓紧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全面掌握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资源。对历史上已经移交到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对外公开。

六、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学习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主流平台,以一问一答等简明方式,通过文字图解、视频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从多角度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准确了解《条例》内容、掌握查询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发挥示范促学的作用,主动带头深入学习《条例》。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共性任务的特点,各地要将《条例》的相关课程纳入当地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各层级干部的必修课。各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每年要以《条例》为根本依据,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具体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

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保障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条例》要求,依法理顺机构职能。县级以上政府的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配齐配强从业人员、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地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共性指标,加大考核分数和权重,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省政府办公厅将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日常检查、现场实地抽查、委托专业机构评价相结合等方式,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逐项落实任务,并将落实新条例具体举措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融入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请各地、各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于2020年5月30日前传真至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马建新,电话(传真)0431-88905298、88905297.各县(市)的情况表由市(州)政府办公厅(室)统一汇总后,以市(州)为单位集中反馈。

附件:1.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文书格式样本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