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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确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府信息是指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保密审查,是指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凡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第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通过富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朝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及承诺书,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对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需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到社会事务管理局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承办,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条  承办科(室)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负责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提出答复意见,并在明确的时限内上报到社会事务管理局。同一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由主办科(室)负责拟制答复意见,其他科(室)按照职责于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主办科(室)。承办科(室)拟制的答复意见、答复材料等,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保密范围及定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依照有关规定,标识“内部资料”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产生或承办的科室应填写《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保密领导小组和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保密审查并在《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

2021710


 

 

 

 

富锋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