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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办法
    长春新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办法

  

   

      为提高长春新区教育局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制定的《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长春新区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原则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应公开由本科室制作的信息。两个以上公开主体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主体进行公开。

  二、保密审查机制

  各类信息的采集、报送实行报送主体负责制。所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遵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各科室报送的信息要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并由科室分管领导对是否予以公开进行审核签字,涉及全系统工作的重要信息要经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确保信息准确可靠,杜绝政治错误,杜绝泄密事件,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三、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1.动态更新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全面公开义务教育政策文件、教育概况、民办学校信息、财务信息、招生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重要政策执行情况、教育督导、校园安全等相关信息。

  四、公开途径

  教育局主动公开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新区教育局版块中集中发布;涉及全区的重大信息同步报新区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开。

  五、公开流程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公开发布前应按照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经保密审查后,将审批表和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统一报送本局平台管理员后,在教育局专栏公开。

  已公开的信息,如需撤销或删除,应提交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撤销或删除申请,由平台管理员撤销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