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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W99177D/2025-07283
分  类: 财政监督 ;  决定
发文机关: 新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0日
标      题: 关于对长春通源医院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7日
索引号: 11220100MB0W99177D/2025-07283 分  类: 财政监督 ;  决定
发文机关: 新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20日
标  题: 关于对长春通源医院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7日
 关于对长春通源医院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长春通源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对长春通源医院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长新财监[2025]1号)文件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5年4月,对你单位2022-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实际采购金额与HIS系统入库金额不符

1.2024年01月0135#凭证,医院采购药品11,70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2.2024年01月0304#凭证,医院采购医用耗材10,00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3.2024年03月0009#凭证,医院采购医用耗材3,40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4.2024年03月0010#凭证,医院采购医用耗材15,670.85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5.2024年03月0011#凭证,医院采购医用耗材25,50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6.2024年03月0023#凭证,医院采购药品4,575.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7.2024年03月0024#凭证,医院采购药品13,95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8.2024年03月0025#凭证,医院采购药品1,464.74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9.2024年05月0436#凭证,医院自衡水联特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脱脂棉等医用耗材,采购金额3,109.00元,入库金额30,649.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10.2024年05月0437#凭证,医院自长春市惠众鑫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人工心脏瓣膜等医用耗材,采购金额27,300.00元,入库金额42,66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11.2024年01月0013#凭证,医院自武汉康义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试剂,采购金额30,870.52元,入库金额25,671.52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12.2022年01月0242#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采购金额4,460.00元,入库金额46,408.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13.2022年01月0243#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采购金额7,293.00元,入库金额28,28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14.2022年01月0244#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采购金额8,844.00元,入库金额24,600.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15.2022年01月0245#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采购金额2,000.00元,入库金额20,204.00元,采购金额与入库金额不符。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上述问题该医院已经修改HIS系统入库金额,在检查过程中已整改。

(二)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不全,无法核实交易是否真实

1.2024年01月0082#凭证,医院食堂采购-袁铭,金额8,123.00元,无发票;

2.2024年03月0137#凭证,周群借款6,700,000.00元,未见借款合同,无借款理由,无借款人签收收据;

3.2024年05月0458#凭证,计提5月份固定资产折旧,金额694,004.32元,未见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等相关原始单据;

4.2024年05月0459#凭证,结转医疗业务成本,金额448,785.10元,未见药品出库单、耗材领用表及其他间接费用分摊等相关原始单据;

5.2024年05月0460#凭证,结转医疗业务成本,金额238,866.14元,未见药品出库单、耗材领用表及其他间接费用分摊等相关原始单据;

6.2024年05月0461#凭证,结转医疗业务成本,金额868,732.86元,未见药品出库单、耗材领用表及其他间接费用分摊等相关原始单据;

7.2024年05月0462#凭证,结转医疗业务成本,金额1,095,279.66元,未见药品出库单、耗材领用表及其他间接费用分摊等相关原始单据;

8.2024年05月0423#凭证,医院自吉林省佳杰润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PVC检查手套等医用耗材,金额1,910.00元,未见发票及入库单;

9.2024年05月0202#凭证,支付融资租赁设备款85,862.00元,未见融资租赁合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9,754.85元,未见摊销计算表;

10.2023年01月0058#凭证,支付融租赁设备款88,375.00元,未见融资租赁合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14,648.50元,未见摊销计算表;

11.2024年05月0455#凭证,计提5月份工资,金额6,334,400.06元,未见工资表、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

12.2023年01月0057#凭证,付社保及公积金,金额1,017,811.62元,未见工资表、社保及公积金缴费明细;

13.2022年01月0291#凭证,支付北京德惠康源科贸有限公司手术耗材款,金额96,093.00元,未见入库单、随行单、发票;

14.2022年01月0327#凭证,付长春白求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耗材款,金额42,036.00元,未见入库单、随行单、发票;

15.2022年01月第0316#凭证,付恒心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医用耗材款,金额141,420.00元,未见入库单、随行单、发票;

16.2024年03月0001#凭证,医院自吉林省宝格美新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耗材等41,700.00元,未见发票;

17.2024年03月0006#凭证,医院自安泰易疗(北京)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医用耗材等152,650.00元,未见发票;

18.2024年03月0007#凭证,医院自北京医脉克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医用耗材等790.00元,未见发票;

19.2023年05月0002#凭证,支付王克军电线电缆工程款,金额494,700.00元,未见发票;

20.2023年04月0380#凭证,支付长春市佳泰商贸有限公司血液透析仪价款,金额3,300,000.00元,未见发票;

21.2023年01月0030#凭证,姜永鑫报销大米白面采购款,金额48,937.00元,未见发票;

22.2023年03月0130#凭证,支付王克军工程货款,金额350,000.00元,未见发票;

23.2023年01月0089#凭证,支付王克军工程货款,金额343,000.00元,未见发票;

24.2023年04月0383#凭证,报销郝富床单、被罩、枕套等低值易耗品采购款,金额72,000.00元,未见合同、发票;

25.2023年01月0068#凭证,报销史长娟被服洗涤费,金额125,000.00元,未见合同、发票;

26.2023年03月0129#凭证,付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制氧系统工程款,金额480,000.00元,未见合同、发票;

27.2023年02月0283#凭证,付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核磁设备款,金额6,300,000.00元,未见合同、发票;

28.2023年01月0094#凭证,付胡丹吉成套配电箱工程货款,金额1,020,000.00元,未见发票;

29.2023年01月0270#凭证,付长春市龙发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床及床头柜款,金额800,000.00元,未见发票;

30.2022年01月0053#凭证,支付吉林省现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修费用,金额18,177.60元,未见发票;

31.2022年01月0058#凭证,支付黑龙江新鼎鑫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程货款,金额370,500.00元,未见合同发票;

32.2022年01月0095#凭证,支付李欣设计费,金额200,000.00元,未见发票;

33.2022年01月0038#凭证,支付郭力胜工程货款,金额768,000.00元,未见合同、发票;

34.2022年01月0040#凭证,报销食堂大米采购款,金额106,000.00元,未见发票;

35.2022年01月0242#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金额4,460.00元,未见发票;

36.2022年01月0243#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金额7,293.00元,未见发票;

37.2022年01月0244#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金额8,844.00元,未见发票;

38.2022年01月0245#凭证,医院自长春市佳益康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金额2,000.00元,未见发票;

39.2022年01月0056#凭证,报销孔令欣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金额40,551.49元,未见出差审批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业务招待事由、招待对象、会议纪要等文件;

40.2024年02月0062#凭证,摘要为周胤成借款,金额10,000.00元,款项汇至周胤成个人账户,仅见付款审批单及银行回单,未见发票;

41.2024年02月0063#凭证,摘要为周樱-孔令欣借款,金额5,000.00元,款项汇至孔令欣个人账户,仅见付款审批单及银行回单,未见发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上述问题中的2-18、26、27、29、31、33、35-39在检查过程中已整改。

(三)部分业务付款审批签字不全

1.2024年05月0449#凭证,医院预付长春市博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款39,620.00元,后附的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

2.2024年05月0411#凭证,医院预付长春市雷琪实验器材有限公司耗材款4,400.00元,后附的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

3.2023年03月0388#凭证,向宁波通源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金额50,000,000.00元,未见借款合同及收据,后附的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未见集体决议;

4.2023年05月0143#凭证,向宁波通源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金额30,000,000.00元,未见借款合同及收据,后附的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未见集体决议;

5.2023年05月0002#凭证,支付电线电缆工程款,金额494,700.00元,后附的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

6.2023年04月0380#凭证,支付长春市佳泰商贸有限公司血液透析仪价款,金额3,300,000.00元,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

7.2023年02月0283#凭证,付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核磁款,金额6,300,000.00元,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

8.2023年01月0094#凭证,付胡丹吉成套配电箱工程货款,金额1,020,000.00元,付款审批签字不全;

9.2023年01月0270#凭证,付长春市龙发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床及床头柜款,金额800,000.00元,付款审批单签字不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上述问题1-9该医院均已补充签字,在检查过程中已整改。

(四)记账凭证后附的结算单未经对方单位加盖公章

1.2024年05月0267#凭证,报销床单、被褥、病号服等洗涤费,金额40,806.00元,后附的结算单未经对方单位加盖公章;

2.2023年01月0068#凭证,报销被服洗涤费,金额125,000.00元,后附的结算单未经对方单位加盖公章;

3.2022年01月0084#凭证,支付吉林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外检费,金额123,981.52元, 后附的结算单未经对方单位加盖公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财会字〔1996〕19号)第三十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上述问题3该医院已补盖公章,在检查过程中已整改。

(五)会计制度应用不规范

长春通源医院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是财政部针对公立医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且该制度已于2019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通源医院2021年6月23日取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其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侧重反映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会计核算不规范

1.2024年通过管理费用列支超声刀柄维修费、CT维修费、被服洗涤费、电子肠镜维修费、骨科器械使用费,员工体检等费用,上述费用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应调至医疗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2.2023年通过其他支出列支垃圾清理费、被服洗涤费、车辆使用及保险费、草坪绿化等支出,应通过管理费用及医疗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3.2023年05月0162#凭证,摘要为周总借款,金额1,419,720.00元,后附的原始单据部分与借款无关,为向个人支付的评审费、体检费、工资等费用;

4.2023年04月0256#凭证,摘要为周总借款,金额1,449,288.76元,后附的原始单据部分与借款无关,为向个人支付的报销款,其中部分付款审批单上未列明报销用途,也未附原始凭证对报销事项进行佐证。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上述问题该医院在检查过程中完善了相关手续,问题3、4该医院已将无关会计凭证剔除。

(七)大额资金转至个人账户

1.2023年01月0068#凭证,报销被服洗涤费,金额125,000.00元,款项支付至史长娟个人账户;

2.2023年01月0030#凭证,报销大米白面采购款,金额48,937.00元,款项支付至姜永鑫个人账户;

3.2023年04月0383#凭证,购买床单、被罩、枕套等低值易耗品,金额72,000.00元,款项支付至郝富个人账户;

4.2022年01月0095#凭证,支付设计费,金额200,000.00元,款项支付至李欣个人账户;

5.2022年01月0038#凭证,支付工程货款,金额768,000.00元,款项支付至郭力胜个人账户;

6.2022年01月0040#凭证,报销食堂大米采购款,金额106,000.00元,款项支付至王忠发个人账户;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八)对外投资未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2009年9月16日,通源医院以认缴出资200万元设立沈阳恒生干细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该投资未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处理决定

(一)对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补充,属于借款的,将款项从费用科目调整至往来科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记账凭证后附的结算单未经对方单位加盖公章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财会字〔1996〕19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内完善原始凭证,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会计制度应用不规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对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正确区分成本及费用类科目,将支出内容分别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五)对大额资金转至个人账户问题,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除特定合法情形以外,你单位应避免与个人发生交易,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应保持一致,做到资金流向透明。

(六)对外投资未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将投资业务纳入财务核算。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你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至长春新区财政局,我局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新区财政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