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100MB0W99177D/2024-03104 |
| 分 类: | 财政专项资金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 标 题: | 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保护性耕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新财建指〔2024〕46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MB0W99177D/2024-03104 | 分 类: | 财政专项资金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 标 题: | 长春新区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保护性耕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新财建指〔2024〕46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长新财建指〔2024〕46号
空港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保护性耕作)的通知》(吉财农指〔2023〕1129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3年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资金建议的函》(吉农计财函〔2023〕21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保护性耕作)的通知》(长财农指〔2023〕2388号)的文件要求,现调整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保护性耕作)3.343万元。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为直达资金,在将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补助市县支出: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9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吉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23〕569号)执行,切实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表(2023年度)
长春新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