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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财政局履职依据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新区财政政策、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分析预测新区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新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新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审核批复各开发区年度预(决)算,汇总编制全区预(决)算草案,上报新区管委会批复后,组织执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组织拟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
  五、协调国、地税部门组织税收入库工作;负责新区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负责票据管理与发放;负责全区土地成本清算工作。
  六、拟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新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工作。
  七、负责新区本级行政经费、政府采购、土地储备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资金账户的会计核算工作。
  八、负责管理新区本级的会计工作;负责全区代理记账机构职业资格审批及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核登记年审工作;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运行及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九、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研究制定长春新区PPP工作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新区有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的PPP项目相关工作;对各开发区PPP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
  十、负责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开发区财政评审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财政收支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十二、承办长春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