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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分局)(以下简称“房管分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到房管分局现场查询等形式。
1.中韩示范区网址:
2. 房管分局办公地址:长春新区龙湖大路5799号,查询电话:0431-81337340,
查阅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其他相关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房管分局办公室。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
办公地址:长春新区龙湖大路5799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1337340。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可拨打此电话。
邮政编码:130000。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中韩示范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房管分局办公室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完整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当面申请。申请人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业务进行咨询。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实际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能够判断出持有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韩示范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