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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新政公组字﹝2021﹞2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020年7月5日
  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厅字〔2018〕30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长春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乡街、社区)开通、实名认证并负责运维的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是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应对网络舆情,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上舆论,开展政民互动以及网络问政的重要手段和平台,是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和正确应对舆情的有效方式。
  第四条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互相协作、整体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新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打造一批在全市叫得响、群众有口碑的政务新媒体,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公信力、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六条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与营商环境局(以下简称“政务营商局”)和新闻中心负责长春新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开发区内各部门、乡街、社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各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夯实工作责任,抓好任务落实。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八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把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
  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统筹推进力度。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清理关停
  第九条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条一个单位(部门)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各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长春新区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认证信息介绍;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政务营商局备案。长春新区各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均须填写《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审批表》(见附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审批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通过政务营商局报市政数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新媒体开通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审批表》,并及时上报备案。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所在平台要求操作注销账号,同步向政务营商局报送备案表,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内容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决策部署;
  (二)管委会及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程实施和进展情况;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信息;
  (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引起网民高度关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对不实报道、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六)需要处理与回复的网民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和建议;
  (七)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项:
  (八)涉及群众生活的公共信息;
  (九)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内容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保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严禁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未经确认的敏感类新闻;
  (十)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
  (十一)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十二)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加强政策多样化解读,注重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等通过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注重运用数字解析、图表图解等易读易懂、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政策解读的亲和力、影响力。
  第十七条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开辟话题栏目,发布新成就、新经验、新亮点。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澄清事实、疏导情绪、化解矛盾。
  第十八条加强互动回应,密切与公众的沟通联系,畅通开展在线交流互动渠道,在重大政策出台之前和执行过程中了解公众需求,倾听意见建议。面向公众开放新媒体评论、私信以及微信留言功能,受理咨询诉求、意见建议等。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按程序转办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说明情况,指明解决途径。办理回复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直接具体、通俗易懂。
  第十九条拓展服务功能,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服务功能,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加强公共服务数据库建设,搜集整理医疗、教育、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等公共信息资源,以及投资、生产、消费等经济领域数据,方便公众查询。切实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吉事办”“灵动长春”服务移动端和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各主办单位应重视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的原创性,制定采编计划,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完善信息报送系统,保障原创信息质量。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以各级政府网站、党报以及中直主流媒体等为信息转载来源。转载信息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标注信息来源。
  第二十一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应采取文字、图解、音频、视频、网站链接相结合的形式,科学分类,使内容可视、可读、可感。语言简明准确,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群众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用语规范亲切,注重语气平和、态度公允、平等对话、互动交流。
  第二十二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应分类确定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类别和审核流程。涉及重大政务活动、突发事件以及社会影响面广、敏感性强的信息,应加强审核,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或授权后发布,确保发布的信息合法合规,真实准确权威。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新区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新区重大政策信息发布统一部署,各主办单位应按要求置顶并及时准确发布,做到内容准确,行动一致。对涉及新区和各部门的重大政策信息、重要政务舆情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所在部门和新区政务新媒体应及时发布。各主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政务新媒体推送时间,严格发布时限,形成长效机制。
  第六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夯实工作责任,抓好任务落实。各主办单位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主办单位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个人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政务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二十七条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须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政务营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各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切实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政务营商局负责全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绩效管理考核,加强常态化监管,每季度对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日常监督管理。对超过7个工作日未更新的“僵尸”“睡眠”政务新媒体,在重大舆情事件发生时失声失语、未能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信息发布不准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运维管理不规范的政务新媒体单位,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严格监督考核。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重视政务新媒体信息的统计工作,定期统计信息发布数量、粉丝数量及增长量、在线回复、互动交流、线下活动开展情况等运营效果,认真分析信息发布后的社会反响、网民评论以及做好舆情收集等,定期报送情况报告及分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春新区政务服务与营商环境局和新闻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审批表
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