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2026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示范区各办、局、中心,长德街道办事处,各市直派驻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吉林省“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规定,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吉消〔2023〕116号)及《长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确定中韩示范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7家,“九小场所”280家,现将名单进行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中韩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九小场所”由长春新区公安分局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重点单位、“九小场所”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由中韩示范区组织长德街道实施。如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有变化的,各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长德街道、公安派出所及时上报中韩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整,并对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中韩示范区各相关行业部门、长德街道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应急管理局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附件:
1、中韩示范区2026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帐
2、中韩示范区2026年“九小场所”台帐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