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关于第二轮吉林省
生态环境保护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二十二)
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长春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现对中韩示范区承担的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二十二)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问题
(二十二)散煤治理推进机制作用发挥有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曾指出“长春等市散煤底数不清,替代措施不实,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散煤污染问题突出”。对此,长春各县(市、区)虽然建立了散煤治理协作推进机制,但未明确牵头部门,也未进行专题研究,推进机制作用发挥有限。农安县政府明确要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城建成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但督察发现建成区北方建材市场及周边仍有9家煤炭经营点,相关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对农安县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一无所知。督察还发现各县(市、区)众多散煤销售点大多位于街道两旁、田边地头,因监管不力,普遍存在散煤堆存无防渗措施、苫盖不全、露天筛分,煤尘污染严重等问题。
二、整改目标
依据《长春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长府办明电〔2021〕20号),在原有前期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辖区散煤调查核实,全面掌握散煤使用区域、使用量,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牵头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发挥推进机制作用。
三、整改措施
1.建立中韩示范区散煤治理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散煤治理的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工,推进落实重点任务,确保散煤治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2.2024年12月底前,示范区市监分局按要求对示范区内所有煤炭加工、经营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截至目前,示范区内没有煤炭加工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经排查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四、整改成效
示范区已建立散煤治理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发改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在各自领域依照职能行使任务,截止目前,示范区内没有煤炭加工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经排查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27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示范区政务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王宏钊
电 话:81186052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政务综合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初审:王宏钊 复审:杨帅 终审:邵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