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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1004232017602/2025-137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延长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住金管规字〔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索引号: 122201004232017602/2025-137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延长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住金管规字〔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关于延长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期限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5〕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安居、宜居、优居”方面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延长以下阶段性使用政策期限,具体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期限
  (一)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以上两项阶段性贷款政策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延长阶段性提取政策购房时限
  (一)阶段性支持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提取
  本人及其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二)阶段性支持代际互助提取
  缴存人可就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全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或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贷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以上两项阶段性提取政策涉及的购房时间截止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