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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1004232017602/2025-06803
分  类: 检查事项和依据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标      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索引号: 122201004232017602/2025-06803 分  类: 检查事项和依据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标  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检查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阻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