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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1004232017602/2022-2052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标      题: 政策解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2〕30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索引号: 122201004232017602/2022-20525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标  题: 政策解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2〕30号)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2〕30号)

  政策原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2〕30号)

  一、调整背景

  为有效发挥公积金制度的自住住房保障功能,规范公积金业务管理,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实施目的

  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加大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调整情况解读

  1、《细则》第四条(六)借款人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累计不能超过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解读: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2、《细则》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

  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管理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注明的为准。

  解读:《细则》中明确我中心继续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这对于生活城市变动、有回原籍置业需求的缴存职工来说,极大解决了其购房安家的后顾之忧;此项业务的继续开展,进一步推动我市人才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长定居创业,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享受到公积金的惠民政策,为长春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细则》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管理中心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贷款优先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偿。

  解读:《细则》中明确我中心继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组合贷款政策在继续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释放传统刚需及改善型需求的同时,有效解决了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安居乐业,这是我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之举。

  组合贷款应当以借款人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受托银行以房屋交易总价核定抵押物价值,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中心和受托银行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公积金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