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医疗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6-05458
分  类: 政策解读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6-05458 分  类: 政策解读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我市按照国家、省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2023年11月1日起,省直职工医保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省、市政策在职工医保慢性病起付线、病种限额等方面存在差异,为确保“同城同待遇”,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政策

  一是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慢性病待遇可以“起步就报销”,同时保留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主要是提高医保慢性病待遇可及性。

  二是取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单病种支付限额,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6500元。主要是提升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探索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照三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主要考虑是增加待遇享受途径,以有效解决特殊疾病患者“买药难”问题。

   

  文件:《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医保联规〔2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