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5-12647 |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0日 |
| 标 题: | 转发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5〕12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5-12647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0日 |
| 标 题: | 转发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5〕1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14日 |
长医保联〔2025〕12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双阳、九台区卫生健康局:
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为确保工作落实,特将申报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双阳、九台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辖区内经市卫生健康部门确认为医共体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实施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管理。
二、各县(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医共体于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申报。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报所属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向同级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和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委托授权等材料。县(市、区)医保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报送至市医保部门备案。
三、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各地医共体申报情况,研究制定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方案,报省级医保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管理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13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春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