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5-11790 |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 |
| 标 题: |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5〕10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2日 |
| 索引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5-11790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 |
| 标 题: |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5〕10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2日 |
长医保联〔2025〕10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各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15号)文件,严格按照第四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规范我市放射检查类、综合诊查类、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07项。其中,新设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6项、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项、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项、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废止2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二、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