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5-10534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2025年新增和调整部分市属 县(市)区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5〕8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3日 |
索引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5-10534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2025年新增和调整部分市属 县(市)区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5〕8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3日 |
长医保联〔2025〕8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卫健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做好吉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4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新增和调整部分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新增市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6项,调整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59项。
二、以上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涉及工伤保险支付项目,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9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如遇国家或我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