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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4-01856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标      题: 关于整合规范及调整部分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联〔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4-01856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标  题: 关于整合规范及调整部分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联〔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关于整合规范及调整部分市属、县区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长医保联〔20242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卫健局,相关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反馈江西省医保局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报告意见的函>的函》要求,整合规范及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整合规范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项。其中,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人工授精、取卵术、取精术、胚胎移植等),并废止原23项涉及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8项(中药贴敷、中药泡洗、中药化腐清疮、中医穴位放血治疗等),并废止原22项涉及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25项;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详见附件)。

二、本次规范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于2024年1月29日起执行。

三、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1.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1-2.废止2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1.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2-2.废止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调整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25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

4-1.修订市属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2.修订县(市)区属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2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