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专项调整19项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长医保联〔2024〕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卫健局,相关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相关要求,专项调整了1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66号文相关要求,评估触发约束或熔断条件、暂不适宜大范围调价的地区,选取10-20项技术劳务价值高、长期未调整、价格成本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专项调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同步对1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专项调整,其中上调医疗服务价格17项,下调医疗服务价格2项,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次调整于2024年1月26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长春市专项调整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19项医疗服务价格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