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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3-44329
分  类: 医保基金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保障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3-44329 分  类: 医保基金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保障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保障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的通知

 

长医保20233

 

)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长春市医疗保障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清单所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首违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后,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首次发生《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行为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改正要求,当事人自愿签订承诺书并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或者承诺的期限内改正的,对其作出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施“首违不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的要求规范整理、归档保管,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五、本通知施行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规定情形、条件的,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春市医疗保障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3年)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11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