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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3-23006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3-23006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311

 

各市属、县(市)(不含公主岭市、农安县)属、区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最新要求,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最高不超过13/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不超过3/人次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最高不超过1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含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试剂及采样器具)最高不超过5元/人次。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服务,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及门诊诊察费或一般诊疗费。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四、本次调整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2023年4月17日起执行。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41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