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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2-11265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关于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发〔2022〕3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2-11265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关于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发〔2022〕3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关于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238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上划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23号)和《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28号)部署,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已完成上划,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保障、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全面统一,为全面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统筹实施时间

20229月1日起,全面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照统收统支模式运行。

二、市级统筹工作要求

(一)市级统收

建立基金定期上解机制。各县(市),双阳、九台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执行按月上划制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协请同级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结余上划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

(二)市级统支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的总额预算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为总额预算的牵头部门,自2023年起,负责制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2023年之前,各县(市、区)仍按照原基金结算办法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结合各县(市、区)基金使用和账户结余情况,对各县(市、区)用款计划进行审定后,于每月末前将下月基金拨付至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支出户,再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机构或参保人员。

(三)待遇调整

市医保行政部门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5号)要求,研究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方向为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方式、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加大门诊统筹保障力度、提高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

(四)医保服务

着力构建公平均等的医保服务模式。执行全市统一的转外就医登记备案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实行市域范围内无异地的自由就医模式,参保职工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转诊,直接结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进行指导和培训,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协议签订等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建立与市级统筹相适应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化工作流程,精简办理要件,明确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逐步由医保业务“辖区办”转变为“全城通办”。

 

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28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