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2-04169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索引号: | 11220100MB1921645M/2022-04169 | 分 类: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长医保联〔2022〕1号
榆树、德惠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区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县(市)(不含农安县、公主岭市)、区属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相关要求,为更好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的,可以采用多人混检或单人单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察(查)费。
三、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调整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该价格为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此通知请各公立医疗机构于2022年3月16日零点起执行,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请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严格按此通知抓好落实。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