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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1-15279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1-15279 分  类: 待遇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标  题: 关于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1〕45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医保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以下简称“照护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以下简称“省7号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扩大我市照护保险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将照护保险制度扩围至各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实现全市范围内制度统一。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为中、重度失能,或85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未完全失能老人、90周岁以上老人,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时,可享受相应的照护保险待遇。

二、基金筹集

按照省7号文规定,调整我市照护保险基金筹集政策,筹集的基金暂按当前统筹层次管理。

(一)城镇职工照护保险

2022年起,建立城镇职工照护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筹资机制,单位和个人均需单独缴费。试点阶段,通过调整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结构方式予以筹集。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中划转0.1%,个人缴纳0.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照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城镇职工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0.1%,个人缴纳0.1%。

参加统账结合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划转部分不计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参加单建统筹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需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用或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试点阶段,退休人员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二)城乡居民照护保险

2022年起,城乡居民照护保险筹资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缴纳。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财政分担比例为5:1,个人缴费部分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省级财政、市县财政补助1:1的比例进行资金安排。2022年城乡居民照护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元,其中,个人缴费1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元,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元。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照护保险的,应按城乡居民照护保险相关规定缴费。

(三)启动资金划拨

在照护保险制度启动时,各地可从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可用结余中一次性划拨10%,作为照护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照护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医保局协调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三、保障待遇

照护保险支付范围、支付办法、支付标准等暂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四、启动时间

各地照护保险制度于12月下旬启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从维护制度公平和保障群众权益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照护保险扩围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主抓,责任部门履职,加强部门协作,上下联动,扎实推进本地照护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履职,保障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已开展照护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完善工作人员配备,及时调整待遇,做到市域范围内制度统一。未开展照护保险工作的地区要抓紧计划部署,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工作落实。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确保照护保险基金规范管理、合理支出。未按招标流程确定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地区,照护保险暂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经办。各地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员认定、待遇支付、照护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照护保险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注重宣传,做好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政策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样化方式向当地定点机构、服务人员、参保人员宣传、解读政策,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执行效果,切实把好事做好。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