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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1-09406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7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联〔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921645M/2021-09406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7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医保联〔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长医保联〔2021〕7号

 

榆树、德惠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区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委,市属、县(市)(不含农安县、公主岭市)、区属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价采函2021〕78号)要求,做好长春市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现就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原则上,来自低风险地区的群众可进行10混1检测,中风险地区可进行5混1检测,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须单样检测。

二、调整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价格为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严格按此通知抓好落实。

三、此通知自2021年8月30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服务价格为疫情期间临时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