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0-02502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8日 |
标 题: |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0〕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20日 |
索引号: | /2020-02502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8日 |
标 题: |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医保联〔2020〕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20日 |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医保联〔2020〕4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双阳区、九台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局双阳、九台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有效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医保联〔2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稳妥推进,积极防范基金风险,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是合理确定减征月数。经对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评估,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对市本级(含双阳区、九台区)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5个月,确保减征月数连续连贯执行。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根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的评估结果,由各地政府研究决定减征月数。
二是界定减征费用范围。各地对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三是确保个人待遇不减。各地在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尤其个人账户划转方面,仍然按原缴费基数及比例正常划转。
四是合理解决已征费用。按文件要求,减征时间自2020年2月起执行,而各地现已将2、3月份的职工医保费征缴完毕,此时各经办部门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已收取的减征部分的金额采取从次月起冲抵方式予以调整,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六是及时上报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好减征缓缴政策,请各地及时将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方案同步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附件: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医保联〔2020〕2号)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