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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309921238M/2025-07794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卫联发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索引号: 11220100309921238M/2025-07794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卫联发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关于印发《长春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卫联发〔20251

县(区卫生健康、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推进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非急救转运分类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长春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长春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的需求,多部门协同加强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规范有序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保障被转运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非急救转运服务,是指除院前医疗急救之外,为特需人群提供的专业转运服务,包括市内短途转运和跨行政区域长途转运服务。主要包括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间转运;二是康复患者转运;三是放弃治疗患者转运;是行动不便、残障、失能或半失能人士转运;是复诊转运 

      按照转运途中是否提供医疗服务,可分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和非急救助行转运服务两类。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需要配备医护人员、驾驶员、搬抬人员、专业医用设备、药械和搬动工具,并在转运途中根据被转运者病情需要,给予吸氧、监护、注射、输液等基本医疗支持及护理照看的转运服务,被转运者突发紧急状况能够给予必要的抢救措施。非急救助行转运服务不需要医护人员和专业医用设备药械,只需配备驾驶员、搬抬人员和搬运工具的转运服务转运途中仅需向被转运者提供简单照看和搬运服务。 

  二、机构管理

  (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需由医疗机构(含急救中心、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承担。非急救助行转运服务,医疗机构和企业均可承担。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参照急救中心设置的标准配备,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具有相应的诊疗服务能力非急救助行转运机构不需要配备医护人员,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院前急救等基本医疗服务和不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的前提下,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 

  鼓励社会参与,形成政府引导、平台管理、机构服务的格局,满足非急救转运需求的多样性和多元性依托专业机构建立市级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专线,实现非急救转运统一呼叫、统一受理、统一调度。有条件的通过配置专业的车载设备实现车内视频监控、信息记录传输和远程医疗指导等功能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三考虑到非急救转运工作风险较大,要求较高,采用公开征招、自愿报名、论证确认的方式遴选承运单位。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服务机构与车辆隶属关系证明等详细信息经核实材料后,纳入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见附件1、2)。

  建立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将非急救转运车辆纳入平台统一调度,并接受行业指导与监管,建立合作退出机制 

  (五)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履行纳税义务,并纳入国家税务监管体系。

  (六)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社会企业应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并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2.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出车地点(转出医院或家庭住址)、到达时间、转入目的地、转入时间、里程收费、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3.实行收费公示。开展非急救转运前应与服务对象事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提供服务后须向服务对象开具规范化收据凭证,严禁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行为。

  4.遵守交通规则。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和规范停放,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加强车辆维护。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及车上设备安全完好。

  6.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

  7.非急救医疗转运应当根据患者需求由院内主治医生评估患者病情,确定满足转运条件后再行转运,每辆车可根据患者情况或按需配备医护人员。同时随车生需完成患者转运病志,详细记录患者转运前的病情状况、评估结果、转运过程中的病情变化及采取的相应医疗措施等内容,以确保转运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人员管理

  (一)从事非急救转运工作人员相关要求。 

  1.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人员必须与本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医护人员应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参与非急救转运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院前急救基本知识与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院前急救培训,确保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及时开展以维持生命体征稳定为目的急救工作。

  3.在开展转运服务时,除1名驾驶员外,非急救医疗转运每车至少配备1名人员,非急救助行转运每车至少配备1工作人员。若转运的单程距离超过300公里,应配备至少2名驾驶员。

  4.参与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在工作服上标明单位名称,统一着装,佩戴胸牌,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统计与保存工作。

  (二)非急救转运车辆驾驶员相关要求。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6.无犯罪记录,无重大信用不良等其他记录。

  四、车辆管理

  (一)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的车辆应单独隶属于医疗机构或社会企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年检合格,保险齐全。

  (二)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以 “非急救转运服务车”作为统一标识,同时标明 “单位名称”、“呼叫电话”,不得喷涂120、ICU、重症监护等字样和红十字标识、院前急救标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应安装警灯和警报器,非急救助行转运车辆不得安装警灯和警报器。(转运车辆外观详见“附件3”)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车内至少配备有标准上车担架、固定带、车内扶手,并有足够大的放置空间,配置应符合卫生行业标准 WS/T292 - 2008《救护车》的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车辆安装价格计费及卫星定位装置。

  (四)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包、转租或变相转包、转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五)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在日常转运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警灯和警报器,在紧急情况下或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时除外。

  (六)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规范处置,不得在转运途中随意丢弃。

  (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应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建立清洗消毒和感染控制相关制度规范,每次转运服务后,应及时做好车辆终末消毒工作。车内用物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五、服务监管

  (一)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平台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信息,并对涉及医疗服务和医护人员执业资质等方面进行监管

  (二)市公安机关配合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非急救转运领域监管,依法对扰乱非急救转运领域治安秩序、泄露用户信息、非急救转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三)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非急救转运机构营业执照。负责实施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的价格监管及违法广告查处

  (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各级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共享非急救转运机构、车辆名单及违法线索,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共同做好非急救转运服务相关联合执法监管等事宜。

  长春急救中心负责开展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的急救知识、技能等的培训、考核。

  (七)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配合正规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及时清理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发放的名片等宣传材料,关注、收集、提供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的有关信息严禁医疗机构任何工作人员参与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转运业务。

  各医疗机构可在院内、相关科室护士站张贴、摆放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信息,便于患方及时了解、联络;对于患方的服务需求咨询,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并由患方自行与平台联系。

  (九)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等各类媒体,宣传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非急救转运服务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非急救转运的服务范围、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呼叫号码等,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承运,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保障自身生命安全、财产权益,为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质量控制管理

  (一)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接受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器械、车辆等物资。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转运人员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要建立风险预控防范机制,制定用户条款、服务介绍与声明等文件规范,充分保障被转运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五)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接受政府及社会双重监督,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设立服务监督电话

  七、应急救援管理

  (一)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预案及工作流程,定期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

  (二)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机制,确保物资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若在转运途中被转运人员身体突发不适或者病情加重,转运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急救处置措施,就近送医

  (四)在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时,从事转运经营的医疗机构和企业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五)鼓励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八、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交通运输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2非急救助行转运服务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3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外观示意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