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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309921238M/2020-09928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标      题: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长卫议字〔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索引号: 11220100309921238M/2020-09928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标  题: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长卫议字〔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6日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长卫议字〔2020〕16号
崔哲(等)代表:
  您(您们)在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0-3岁早教托育中心支持》的建议(第1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0-3岁托育服务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底,长春市总人口为748.83万人,其中0-3岁人口为15.1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规模型0-3岁托育服务机构9个。2019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被国家和省卫健委列为重点工作任务,被我市列为重点民生工程,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忻为此还专门做出重要批示:“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二、我市0-3岁托育服务基本做法
  (一)政府主导,深入调研,做好出台照护服务意见准备
  2019年5月,为进一步掌握市场状况、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我们分别到二道区、南关区、绿园区和部分托育机构、人口密集社区等地实地调研,通过召开育齡群众座谈会、填写问卷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实地调查企事业单位和育龄群众对服务的需求。从调查结果得知,我市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非常紧迫,对托育机构的资质、保育员的素质、环境的安全、科学育儿等方面需求较高。但目前,我市托育服务的供给方面还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质量不高等问题。
  通过深入调研,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我委代市政府起草了《长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完成对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公示程序,进入合法性审查阶段,待审查结束后即可报市政府常委会讨论。
  (二)部门协作,编制规划,支持我市普惠托育机构建设
  2019年12月,我委编制了《长春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
  普惠托育服务三年规划》(2020-2022),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机构规范发展。2020年1月,我委与发改委联合上报了我市《关于编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争取中央资金对我市普惠托育项目建设的支持。推动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通过市场调研和实地走访,充分了解市场和机构需求,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三)依托社会,突出健康,建设符合长春特色的托育机构
  依托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型托育服务机构,我们适时开展了以长春拖拉机幼教集团牵头组织相关企业、单位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联盟工作。并组织各级托育机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社会团体组织,围绕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合作,初步建立起家庭服务和托育服务、社区服务互为补充,衔接孕育、育婴、营养支持、产后康复、早教和幼教等各个环节流程服务,积累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经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抚育婴幼儿的主体,婴幼儿社区工作者是家教服务的主力,我们以市妇幼保健中心和吉达方舟儿童社工作为试点单位,关注0-3岁孩子的身心健全发展,关注家庭的教育氛围,以社区、家庭为载体开展教育延伸服务,推出“陪伴式成长”系列家庭教育活动。如“幼儿家庭运动”、“如何改变孩子问题行为”、“儿童初长期的行为矫正”、“宝宝辅食添加”等。目前服务0-3岁婴幼儿近740名,服务家庭近230户,服务范围近10个社区。
  三、下一步打算
  (一)扩充资源,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资源的扶持力度。
  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出台了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1.积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落实。尽快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和收费政府指导价,积极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参与专项行动,按托位或收托婴幼儿数量给予资金补贴,并推动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
  2.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合作方式,引导并支持社会力量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通过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机构建设、挖掘社区已有土地资源存量等方式,保障社区托育机构用地、用房,就近就便为社区居民提供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小规模、普惠性社区托育点及亲子活动设施;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活动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设置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设置托育设施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学位资源充足的幼儿园可尝试向下延伸托育服务等。
  (二)建立规范,完善托育机构规范标准和监管机制。
  1.设门类,严准入。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登记部门和备案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对尚未登记备案、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分类治理,推动托育机构设置严格达标。
  2.定标准,提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的建筑设计、场地设置、人员规模等建设要求,加快研究托育机构保育和教育行为规范、服务指南、评估办法等标准与规范,逐步提升托育机构的办托水平和服务质量。
  3.强监管,重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压实当地政府监管责任,形成各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健全托育服务全过程监管制度,定期开展托育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质量评估,借助互联网手段实现托育机构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三)加快培养,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托育人员队伍建设。
  1.尽快研究制定托育人员资格准入标准,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标准予以规范和要求,确保人员的专业准入。
  2.切实提高托育人员的工资待遇,落实“五险一金”基本社会保障;研究制定托育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职称或岗位晋升制度,提高职业吸引力和托育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加强托育人员职前培养。依托教育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与课程标准,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拓展托育人才来源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接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纳入托育人才队伍。
  4.加强托育人员职后培训。尽快研究制定托育人员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规划大纲,加大对托育人员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保教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手段和培训方式,不断提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照护有方的托育人员队伍。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陈杰 13500825329
(此件主动公开)